為了確保焊接H型鋼結構建筑物的安全,有必要采納必要的防火辦法,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發生了火災也不至于形成太大的損失。通常用耐火等級來表明建筑物所具有的耐火性。依據建筑物不同的耐火才能要求,可將建筑物分成若干耐火等級建筑結構構件的耐火極限界說為:構件受規范升溫火災條件下,失掉穩定性、完整性或絕熱性所用的時刻,一般以“小時”計失掉穩定性是指焊接H型鋼結構構件在火災中喪失承載才能,或到達不適宜持續承載的變形。
對于梁和板,不適于持續承載的變形界說為大撓度超越l/20,其間l為試件的計算跨度。對于柱,不適于持續承載的變形可界說為柱的軸向緊縮變形速度超越3h(mm/min),其間h為柱的受火高度,單位以“米”計失掉完整性是指分隔構件(如樓板、門窗、隔墻等)一面受火時,構件出現穿透裂縫或穿火孔隙,使火焰能穿過構件,形成背火面可燃物起火燃燒。失掉絕熱性是指分隔構件一面受火時,背火面溫度到達220℃,可形成背火面可燃物(如紙張、紡織品等)起火燃燒。
當進行結構抗火設計時,可將結構構件分為兩類,一類為兼作分隔焊接H型鋼構件的結構構件(如承重墻、樓板),這類構件的耐火極限應由構件失掉穩定性或失掉完整性或失掉絕熱性三個條件之一的小時刻確定;特殊為純結構構件(如梁、柱、屋架等),該類構件的耐火極限則由失掉穩定性單一條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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